招生就业处管理制度
招生部是学校的重要部门之一,生源是学校的基础,为了搞好招生管理工作,维护好正常的招生制度,现作如下工作制度:
一、招生工作制度
1.认真学习招生工作文件,掌握招生政策,熟悉招生业务,严格按招生政策办事,自觉维护公平竞争、公平招生选录原则,不得违反招生规定。
2.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,组长为第一负责人;招生部为主管招生工作,承担、组织、协调的责任;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招生有关程序和规定,正确履行工作职责。
3.服从领导,听从统一指挥,加强团结,明确分工,互相配合,履行工作职责,不得遇事推诿,贻误工作。
4.坚持原则,秉公办事,认真执行上级的有关招生规定,秉公办事,按程序、要求进行招生。不得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,不得擅自改变招生录取计划。
5.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。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,未经请示领导,不得自作主张随意答复处理。
6.对在招生录取中不得向拟招新生及家长索取或收受礼品、现金和有价证券。
7.学校其他部门要积极配合招生就业工作处开展工作,针对招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,提出整改建议。
8.按规定移交、传递新生档案,保管好新生档案。
9.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以上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
二、就业顶岗实习规定
为了完善新形式下的毕业实习管理制度,保证实习质量,建立良好的毕业生就业秩序,维护用人单位利益,保持我校在各用人单位中的良好社会声誉,特作如下规定:
1.在安排学生具有就业倾向的实习时,必须签署学校、用人单位、学生本人三方就业实习协议。
2.凡经三方协议安排的实习,学生因特殊原因需中断实习,必须向学校负责实习的副校长申请,确需停止实习情况下,可代表学校和实习单位联系,经协商同意后由实习单位通知学生本人。
3.实习单位拟接收学校毕业生就业,并且实习期限满后,就业实习协议可规定在实习期满前一个具体日期,学生本人与用人单位进行一次选择,以便用人单位不准备接收的毕业生在离学校前再次选择。在一次选择之前或之后,双方都不应该单方面决定解除实习关系。
4.用人单位不遵守协议,学校将不再对原就业实习协议负责,同时以后不再安排学生实习,保留追究有关责任的权利。
5.学生本人无故中断实习,毕业实习成绩以不及格计,将不能按时毕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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